企业登记注册业务
热门下载

合伙制企业工商设立登记

作者:麦肯赛尔    文章来源:麦肯赛尔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0-16

合伙企业的概念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的概念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后应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合伙”等字样;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合伙企业特别注意事项1、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2、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3、合伙人可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劳务出资。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4、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麦肯赛尔TM登记注册代理事务所 北京永恩力合会计师事务所 东方燕都资产评估公司©版权所有
Add:北京市海淀区人民大学北路33号大行基业大厦1305室 PC:100086   京ICP备05032231号   
咨询热线:+8610-82685687 62614930 82685470 总机:82685472 82685473 Fax:010-82685094 Email:maxsail(at)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