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
行政管理局进行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进一步做好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要求,进一步提高行政许可效率,我局决定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自2010年10月1日起,申请人提出的中外合资经营广告企业,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广告企业在内地投资广告业的项目审批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审定。
二、 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要求,在登记场所依法公示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期限、提交申请材料目录以及申请书示范文本等相关内容,严格依照《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加强投资者资格审查,把好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市场准入关。
三、 建立必要的制度和措施,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要求依法行政,加强对执行《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 按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上报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情况和外商广告企业基本情况。
(一) 作出同意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立项、变更审批决定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填写《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备案表》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监督管理司。
(二) 在每年7月20日、1月30日前,填写《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情况报告表》、《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外国投资者情况报告表》、《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情况报表》,形成上半年和全年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情况分析报告,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监督管理司。
各地接此通知后,要组织对辖区内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进行摸底调查,了解现有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广告经营额以及投资者情况等基础信息,建立完善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基础数据库,并填写《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情况表》,于2010年10月30日前报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监督管理司。
对执行本通知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
2010 年9月7日印发


